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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创业补贴条件:
财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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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创业补贴条件:

1、 2013 年 10 月 1 日及以后

2、创业者应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城 镇职工社会保险 6 个月及以上(补缴社会保险费不超过 3 个月, 下同)。

3、须为创业实体的法定代表人或 个体工商户负责人。

4、对 2013 年 10 月 1 日—2020 年 4 月 30 日期间创办创业实体 的创业者,符合以上条件的,应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 3 年内提出 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逾期将不再受理;对 2020 年 5 月 1 日及 以后创办创业实体的创业者,符合以上条件的,应自创业实体创 办之日起 3 年内提出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逾期将不再受理。

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

1、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为 1 万元。

2、对 创办小微企业的创业者,补贴标准提高到 1.2 万元;

3、对小微企业吸纳就业 3 人及以上(不含创业者本人)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6 个月及以上的,补贴标准提高到 3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