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标杆孵化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青岛创客空间品牌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创客空间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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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标杆孵化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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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孵化机构高质量发展,提高服务能力和孵化绩效,构建全链条创业孵化服务生态,根据《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青岛市实施“硕果计划”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字〔20222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标杆孵化器,是指聚焦我市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集聚培育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集成孵化加速功能,为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服务,并已取得良好成效的孵化载体。

根据孵化器的发展阶段和特色,分为引领型和成长型两类。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标杆孵化器评定管理工作。各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本区域内标杆孵化器的推荐申报和已评定标杆孵化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评定条件

第四条 标杆孵化器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机构,且上一年度考核结果为C级(根据去年度数据)及以上;或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运营机构,且完成上一年度火炬统计报告。

(二)孵化机构累计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不少于50家,或累计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不少于10家。

(三)孵化机构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至少有3家以上在孵企业获得股权投资。

(四)开展专业化的创业服务。搭建开放共享的专业技术服务平台,提供技术研发、概念验证、小试中试、检验检测等服务。与企业、高校院所、服务机构等紧密合作,开展高水平的创业辅导、早期投资、产业链供应链对接、国际化发展等服务。

第五条 引领型标杆孵化器需同时满足以下任意四项:

(一) 入驻企业累计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

(二)入驻企业累计税收贡献不低于4000万元。

(三)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5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30%。

(四)入驻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或在孵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

(五)入驻企业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全国颠覆性技术创新大赛的数量不少于20家,大赛获奖企业数量不少于2家。

(六)引进或培育上市公司不少于1家。

(七)引进或培育独角兽企业不少于2家。

(八)引进或培育瞪羚企业不少于3家。

第六条 成长型标杆孵化器需同时满足以下任意三项:

(一)入驻企业累计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

(二)入驻企业累计税收贡献不低于2000万元。

(三)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5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30%。

(四)在孵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

(五)入驻企业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全国颠覆性技术创新大赛的数量不少于20家,大赛获奖企业数量不少于2家。

(六)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专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应不少于3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15家以上。

 

第三章 支持与申请程序

第七条 对评定为标杆孵化器的单位,按照不重复奖补原则,根据绩效分级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其中,引领型标杆孵化器最高支持1000万元,包括奖补资金400万元,股权投资资金600万元,成长型标杆孵化器最高支持500万元,包括奖补资金200万元,股权投资资金300万元。

由成长型标杆孵化器新评定为引领型标杆孵化器的单位,其支持额度遵循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补差。

第八条 标杆孵化器评定申请程序:

(一)市科技局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发布标杆孵化器申报通知。

(二)申报单位向所在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报材料。

(三)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初评并实地核查,将符合条件的推荐至市科技局。

(四)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现场考察,形成专家评审意见,市科技局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对评定结果进行公示。

(五)公示无异议的,评定为标杆孵化器。

第九条 标杆孵化器支持申请程序:

(一)市科技局根据评定情况组织奖补资金和股权投资资金申报。

(二)申报单位向所在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报材料。

(三)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四)市科技局进行复核,并对复核结果进行公示。

(五)公示无异议的,奖补资金按照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相关规定执行,股权投资资金按照《青岛市科技孵化器孵化基金方案(暂定)》兑现。

第十条 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标杆孵化器资格,追回资金,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并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青岛市标杆孵化器管理办法(试行)》(青科规〔202120号)同时废止。

附:青岛市标杆孵化器评价体系

 


青岛市标杆孵化器评价体系

一级指标名称

序号

二级指标名称

指标说明

最高分值

计分标准

孵化科技企业数量

1

培育评定高新技术企业数量

评价期内新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数量

12

1家高新技术企业1分,最高12分

2

备案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

评价期内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的数量

10

1家科技型中小企业0.25分,最高10分

产业集聚度

3

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入驻企业占比

评价期内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入驻企业占总入驻企业的比例

10

70%(含)以上得10分,50%-70%得6分,50%(含)以下不得分

4

公共研发平台建设

评价期内依托市级及以上公共研发平台开展技术研发、概念验证、小试中试、检验检测等服务的数量

8

拥有或合作1个市级及以上公共研发平台得5分;每提供一次公共研发服务得0.3分,最高3分

创新能力建设

5

研发投入比例

评价期内税务部门统计的入驻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

8

10%(含)以上得8分,6%-10%得5分,6%(含)以下不得分

6

知识产权数量

评价期入驻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拥有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包含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的数量

6

100项(含)以上得6分,60-100项得4分,60项(含)以下不得分

经济贡献

7

入驻企业累计营业收入

评价期内入驻企业累计营业收入金额

5

5亿(含)以上得5分,2-5亿得3分,2亿(含)以下不得分

8

入驻企业累计纳税金额

评价期内入驻企业累计纳税金额

5

6000万(含)以上得5分,3000-6000万得3分,3000万(含)以下不得分

社会贡献

9

入驻企业累计吸纳就业人数

评价期内入驻企业累计缴纳社保的人数

5

300人(含)以上得5分,180-300人得3分,180人(含)以下不得分

10

新增在孵企业吸纳就业人数

评价期内入驻企业累计新增缴纳社保的人数

5

50人(含)以上得5分,30-50人得3分,10(含)-30人(含)得1分,10人以下不得分

投融资

11

入驻企业中获得股权投资企业数量

评价期内入驻企业获得机构风险投资或被兼并收购的数量。要求程序合法合规,并完成工商注册信息的股权变更。

5

1个获得股权投资企业得1分,最高5分

12

入驻企业中获得债权融资企业数量

评价期内入驻企业获得银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等金融机构贷款的在孵企业数量。要求程序合法合规,以银行贷款合同、银行进账单等为准。

5

1个获得债权融资企业得1分,最高5分

品牌影响力

13

孵化网络数量

评价期内运营机构在国内外设立的直营孵化网络数量

5

1家省内机构0.5分,每1家国内机构1分,每1家海外机构2分,最高3分

14

省级以上媒体专题报道数量

评价期内孵化载体获得省级及以上主流媒体报道的数量

5

省级主流媒体报道1次得1分,国家级主流媒体报道1次得2分

15

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数量

评价期内入驻企业在全国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奖的数量

6

获得青岛赛区行业赛决赛一、二、三等奖,分别为3分、2分、1分,获得国家行业赛决赛一、二、三等奖、优秀奖分别为6分、5分、4分、3分。单一企业获奖计分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计分。

 

 

 

 


指标说明

 

一、孵化科技企业数量

1.培育评定高新技术企业数量

评价期内,注册地位于孵化器内的企业被评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数量。

2.备案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

评价期内,注册地位于孵化器内的企业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取得登记编号入库的企业数量。

二、产业集聚度

3.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入驻企业占比

评价期内,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且注册地位于孵化器的企业占孵化器内所有入驻企业的比例

4.公共研发平台建设

评价期内,孵化器内市级及以上公共研发平台开展技术研发、概念验证、小试中试、检验检测等服务的数量。

其中,公共研发平台是指孵化器或注册地位于孵化器内的企业拥有的具有技术研发、概念验证、小试中试、检验检测等服务功能的,且科技等职能部门评定为市级及以上公共研发平台。

三、创新能力建设

5.研发投入比例

评价期内,经由税务部门核准的,且注册地位于孵化器内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此类企业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

6.知识产权数量

评价期内,注册地位于孵化器内的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拥有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包含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的数量。

四、经济贡献

7.入驻企业累计营业收入

评价期内,所有注册地位于孵化器内的企业累计营业收入总额。

8.入驻企业累计纳税金额

评价期内所有注册地位于孵化器内的企业累计缴纳税金总额。

五、社会贡献

9.入驻企业累计吸纳就业人数

评价期内,所有注册地位于孵化器内的企业正常缴纳社保的总人数,不包括各类人力资源公司以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形式代理缴纳社保的人数。

10.新增在孵企业吸纳就业人数

评价期内所有注册地位于孵化器内的企业累计新增缴纳社保的人数。

六、投融资

11.入驻企业中获得股权投资企业数量

评价期内所有注册地位于孵化器内的企业获得机构风险投资或被兼并收购的数量。要求程序合法合规,并完成工商注册信息的股权变更。

12.入驻企业中获得债权融资企业数量

评价期内,所有注册地位于孵化器内的企业获得银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等金融机构贷款的数量。要求程序合法合规,以银行贷款合同、银行进账单等为准。

七、品牌影响力

13.孵化网络数量

评价期内,运营机构在国内外设立的直接参与运营的孵化载体的数量。

14.省级以上媒体专题报道数量

评价期内,孵化载体获得省级及以上主流媒体报道的数量。

15.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数量

评价期内,所有注册地位于孵化器内的企业在全国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奖的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