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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青岛市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业务奖励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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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青岛市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业务奖励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各区(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各支行,各银行机构:

为进一步提升《青岛市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业务奖励办法》(青金监字[2020]110号)实施成效,根据工作需要对部分条款修订如下:

一、第八条评价期限

原条款为:每个完整工作年度(1月1日-12月31日),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完成评选奖励。

修订为:每个完整工作年度(1月1日-12月31日),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完成评选奖励。

二、第十一条评选与表扬程序第二款奖励申报

原条款为:各参评银行于奖励年度次年的2月15日前,提报自评报告、开展情况表、承诺书及相关材料;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按顺序装订成册,同时以电子光盘形式报送电子文档,分别报送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青岛银保监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修订为:各参评银行按申报通知要求提报自评报告、开展情况表、承诺书及相关材料;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按顺序装订成册,同时以电子光盘形式报送电子文档,分别报送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青岛银保监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青岛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

2021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