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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州市2021年度VOC废气治理专项资金补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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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

关于印发《胶州市2021年度VOC废气治理专项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现将《胶州市2021年度VOC废气治理专项资金补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

2021年8月12日

胶州市2021年度VOC废气治理专项资金

补助办法

为进一步促进节能减排,鼓励企业开展VOC废气治理,给予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助推企业提高污染治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范围
胶州市辖区范围内2021年开展VOC废气治理的木器喷涂、金属表面喷涂、化工、挂胶手套、橡塑制品、耐火材料、包装印刷等涉及VOC废气排放的行业企业。

二、补助条件
申报单位为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2021年11月30日前完成污染防治设施升级改造且污染防治设施投资总金额大于20万元;采用吸附浓缩+焚烧、蓄热式热力燃烧、催化燃烧、直接燃烧等高效废气处理工艺;补助只针对污染防治设施,不含基建、供电、喷漆房等配套设施。

不予支持范围:
1.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企业;
2.无环保审批、验收手续及排污许可证的企业;
3.属于山东省财政厅等14部门《印发<关于建立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财资环[2019]11号)中“不予支持范围”的企业;
4.已发放同类治理项目补助资金的企业或者同一项目已申请其他单位补助资金的;
5.2021年1月1日前已完成治理的企业;
6.财政、发展改革、科工信、人力资源、自然资源、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督、文化旅游等相关职能部门有正当理由不予支持补助的企业。

三、补助标准
按照“政府适当补助”的原则,对完成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升级改造且审查验收合格的,给予补助。根据企业废气收集处理设施验收情况,综合考虑改造完成时间和治理效果等,择优给予企业资金补助,每家企业按照污染防治设施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

四、补助程序
(一)申请程序
符合资金补助条件的企业在完成治理后,向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提交整治验收申请表,经初步审核合格后,向我局提交补助资金申请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一式两份,所有资料均需加盖公章和核对原件),资料报送截止时间为2021年11月30日。

申请补助资料清单如下:
1.胶州市企业污染整治验收申请表(见附件1);
2.企业实施整治相关发票、整治方案、污染防治设施购买合同、整治项目现场照片等证明材料;
3.胶州市大气整治专项资金补助申请表(见附件2);
4.承诺书(见附件3);
5.污染治理设备运行后的委托监测报告(包括进口数值、出口数值及监测结论);
6.环评审批、验收手续,排污许可证(附电子版)。
经初审,需要补充材料的企业,应于接到补充材料通知后的10个工作日内补充完毕,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二)审查程序
1.资金申请受理时限截止后,由执法大队办公室负责组织法制科、项目属地环保所等科室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同时书面征求我市相关职能部门(财政、发展改革、科工信、人力资源、自然资源、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督、文化旅游)意见。执法大队办公室根据各部门的反馈意见,对申请补助资金的项目名单进行筛选,筛选过程及结果向局分管负责人和局主要负责人书面汇报。

2.执法大队办公室负责将经审查、筛选后的拟拨款项目名单在“胶州政务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于公示期内收到的异议申请,由执法大队办公室会同政工科、项目属地环保所对存在异议的事项进行核实。核实结果向局分管负责人和局主要负责人书面汇报,并反馈举报人。

3.执法大队办公室负责将申请资金补助项目的局内科室审查意见,职能部门审查意见,向社会公示情况向局长办公会做书面汇报。

4.执法大队办公室牵头,项目属地环保所配合,邀请第三方专家对申请资金补助项目逐家进行现场验收并出具专家验收意见。

5.执法大队办公室负责将专家现场验收情况向局长办公会做书面汇报,逐个项目研究是否予以拨款。

(三)资金拨付程序

经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无异议,由综合科负责拨付补助资金。

五、其他事项
(一)在补贴发放过程中,若国家、省、青岛市新出台相关补贴奖励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可依据“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调整补贴金额。
(二)此次补助资金共计439.6万元,根据企业完成治理时间、申报时间等因素,按先后顺序组织验收、拨款,直至全部款项拨付完毕为止。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本办法由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负责解释。

附件:
1.胶州市企业污染整治验收申请表
2.胶州市企业整治专项资金补助申请表
3.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