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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 关于做好青岛市2022年度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补助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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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做好中小企业担保资金扶持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青民发字〔2019〕25号)有关规定,为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支持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现将 2022年度中小企业担保资金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补助标准和申报条件

(一)补助标准

按照市民营经济发展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中小企业担保资金扶持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青民发字〔2019〕25号)要求,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开展的单笔担保金额1000万元(含)以下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担保期限不足一年的业务按年折算。

1.对单笔融资担保额500万元(含)以下的业务,按不超过年担保额的1.5%给予补助;

2.对单笔融资担保额500-1000万元(不含500万元、含1000万元)之间的业务,按不超过年担保额的1%给予补助。

(二)申报条件

申请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补助资金项目的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和经营,持有有效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独立开展业务;

2.经营担保业务1年以上(含1年),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3.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当年新发生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额占新发生融资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

4.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年初净资产的10%;

5.当年新发生融资担保业务额不低于1亿元;

6.平均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3%;

平均年化担保费率=∑每笔融资担保业务担保费收入/∑每笔融资担保业务年化担保额;

年化担保额=融资担保额×实际担保天数/365

7.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按规定提取准备金;

8.按照各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备案及报送业务情况;

9.其他。

二、项目申报

(一)申报材料

担保机构须按以下顺序提供书面申报材料:

1.青岛市2022年度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补助资金项目申请书(蓝色封面,自制);

2.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附件2);

3.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3);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6.通过人民银行系统查询的信用报告(复印件);

7.担保机构申请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资金的报告原件;

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规范开展担保业务的内部制度建立情况,2020年担保业务开展和创新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方面取得的成效,近三年获得中小企业担保资金扶持情况等。

8.经协作银行盖章确认的担保机构2020年融资担保业务情况银行确认表原件(附件4);

9.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担保机构2020年审计报告(复印件: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等);

10.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中小企业担保资金专项审计报告原件;

专项审计报告内容:对照本通知“申报条件”的前8个条件逐项说明,注明相关量化指标,并附担保机构2020年融资担保业务明细表(附件5)。

11.担保机构2020年完税汇总表和当地税务机关盖章确认的完税(免税)证明原件;

12.担保机构加盖单位公章的真实性负责声明(附件6)。

(二)申报程序和时限

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可向所在区、市民营经济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书面申报材料。

区、市民营经济主管部门对提出申请的项目进行审核,对照担保合同、保证合同、担保收费凭据或银行放款凭证等原始材料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提出具体支持项目和金额,书面正式行文,联同《青岛市2020年度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资金项目汇总表》(附件1)和担保机构书面申报材料1份,报市民营经济局。

经区、市审核通过的担保机构和有关区、市民营经济主管部门登陆“青岛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申报系统”(网址:http://bpm.qdmqfw.com/portal/choose.jsp),按要求进行填报、审核、推荐项目。

各区、市于2021年10月15日前推荐上报项目。

三、项目审核与拨付

市民营经济发展局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随机抽查复核,提出资金安排意见,函告市财政局。

年度资金预算批复后,市财政局根据市民营经济局提出的资金安排意见,将资金下达有关区、市财政局,区、市财政局 会同本级民营经济主管部门按程序组织实施资金拨付工作。

四、工作要求

1.各区、市民营经济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认真做好项目申报受理、审核推荐等工作,确保申报工作按时、保质完成。各有关区、市民营经济主管部门要完整保存项目申报单位提供的全部材料(含电子文件)。

2.各担保机构要严格按照本文件要求,向注册地民营经济主管部门提报相关材料和数据,并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获得担保补助资金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妥善保存申报材料及原始票据和凭证。

4.对违反规定套取、使用担保资金等行为的,将依照《青岛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本文所涉及的相关文件执行。


附件:1.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资金项目汇总表

2.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资金项目申请及审核意见表

3.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

4.担保机构2020年融资担保业务情况银行确认表

5.担保机构2020年融资担保业务明细表

6.担保机构加盖单位公章的真实性负责声明


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

2021年9月18日


(市民营经济发展局联系电话:85912662

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中心咨询电话:6620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