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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管理领域助力经济 发展的八条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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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市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青岛市城市管理领域助力经济发展的八条措施》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6月  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岛市城市管理领域助力经济发展的

八条措施

为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保障社会民生,疫情防控期间,按照放开不放任、便民不扰民的原则,对室外经营促销活动实施审慎包容监管,具体措施如下。

一、允许大型商超开展室外促销。允许大型商超在红线范围内,设置临时性展台、展棚、展板,开展室外促销活动。

二、允许临街店铺跨门经营。允许临街店铺在店外临时摆放商品、促销宣传品、就餐桌椅。

三、允许在公共区域开展商业促销宣传。允许企业、商家在驻地周边及开放型公园、广场等公共区域设置临时性展台、展板等,开展商业促销宣传活动。

四、允许流动商贩摆摊售卖。允许市民群众、周边农户等在背街小巷、居民小区周边摆摊售卖。

五、允许开办便民摊点群和早夜市。允许在背街小巷、居民小区周边、商业街区、广场等区域,设置便民摊点群、早夜市,引导自产自销农户、流动商贩规范经营,增加就业岗位,增强城市活力。

六、允许特色街区彰显个性。鼓励打造特色街区,允许在街区红线范围内,开展室外经营、促销、展演等活动,营造氛围、彰显个性,满足各类人群需求。

七、实施免罚清单管理。支持企业和各类经营业户集中精力恢复生产经营,对情节较轻或危害后果能够及时消除的轻微违法行为,纳入免罚清单,不予处罚。

八、免除商家相关费用。临时占用道路开展商业活动的,免收占道费;利用开放型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开办的,免收场租费、摊位费、卫生费。涉及审批(备案)的,有关审批(备案)单位应简化手续、快速办理。

上述室外经营促销活动,不含露天烧烤和高噪音商业促销。活动开展应安全有序,不占用盲道和消防通道,不侵害周边居民和商户利益并做好疫情防控和卫生保洁。

附件:

青岛市城市管理领域部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法定依据

1

责任人未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的

在限期内改正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保持责任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无乱堆乱放,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和引发病媒生物滋生的其他污染源,按照规定扫雪除冰。

责任人应当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和制止。被劝阻人拒不改正的,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责任人未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或者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处理。”

2

在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建(构)筑物的外立面残损、变色、有明显污渍,影响市容的

在限期内改正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禁止擅自改变建(构)筑物的形态和色彩。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建(构)筑物的外立面残损、变色、有明显污渍,影响市容的,其责任人应当进行整修、清洗或者粉刷。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

擅自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从事经营活动以及临街门店的经营者超出门、窗外墙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

在限期内改正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从事经营活动。临街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4

便民摊点群责任人未组织摊点经营者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经营及对产生的污水、污泥、油污、废弃物等进行处理的

1.首要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便民摊点群设置规范,明确便民摊点群设置条件、数量、环境卫生要求等。

区 (市) 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摊点群设置规范,在不影响消防安全、道路通行和居民生活的前提下,划定本行政区域便民摊点群经营区域,并确定管理责任人。划定便民摊点群经营区域应当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

便民摊点群责任人应当组织摊点经营者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经营,并对产生的污水、污泥、油污、废弃物等进行处理。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5

擅自在道路两侧或者其他公共场地堆放物品、搭建建(构)筑物或者经依法批准在上述区域临时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在占用结束后未及时清除建(构)筑物、临时设施和废弃物的

在限期内改正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或者其他公共场地堆放物品、搭建建(构)筑物。经依法批准在道路两侧以及其他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的,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并在占用结束后及时清除建(构)筑物、临时设施和废弃物。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6

在居民住宅区内的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区域堆放物品的

在限期内改正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禁止在居民住宅区内的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区域堆放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7

在建(构)筑物、设施、地面、树木上刻画、涂写,或者张挂、张贴广告、传单等或者经批准临时张挂、张贴宣传品的或者举办者未按规定的时间、地点、规格等张挂、张贴或到期后未及时清除的

在限期内改正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 (构)筑物、设施、地面、树木上刻画、涂写,或者张挂、张贴广告、传单等。因举办会展、节庆、文化、体育、旅游、公益宣传等活动,确需在建(构)筑物、设施上临时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应当经区(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举办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规格等张挂、张贴,到期后及时清除。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8

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散发广告、传单的

1.首要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禁止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散发广告、传单。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9

户外广告破损、褪色、脏污、字体残缺未及时维护、整修或者出现锈蚀、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整修或者拆除的

1.首要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户外广告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出现破损、褪色、脏污、字体残缺的,户外广告发布者应当及时维护、整修;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加强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检查,发现出现锈蚀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整修或者拆除。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10

违反规定设置招牌的

在限期内改正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一款“设置招牌应当符合招牌总体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限于标明本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标识,不得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广告。同一单位在同一街面仅限设置一块招牌。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1

在建(构)筑物外立面设置的招牌违反相关规定的

在限期内改正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在建(构)筑物外立面设置的招牌,应当与建(构)筑物本身以及相邻招牌的高度、造型、规格等相协调,并保持整洁美观,出现破损、褪色、脏污、字体残缺的,其设置者应当及时维护、整修。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2

废旧物品回收经营单位未设置固定收购场所,污染周边环境的

1.首要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废旧物品回收经营单位应当有固定收购场所,并保持整洁,不得污染周边环境。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13

未经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利用实物造型、悬挂物、充气装置等载体设置宣传品,影响城镇容貌的

1.首要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或者利用实物造型、悬挂物、充气装置等载体设置宣传品的,应当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设置,期限届满后及时撤除。”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九)未经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或者利用实物造型、悬挂物、充气装置等载体设置宣传品,影响城镇容貌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14

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通过其他高噪音的方式招揽顾客的

在限期内改正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实施下列行为:

(二)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通过其它高噪声的方式招揽顾客;”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二)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通过其他高噪声的方式招揽顾客,或者擅自使用车载高音喇叭巡回播放,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5

室内使用的音响器材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

在限期内改正

《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店铺、摊点、文娱活动场所及其他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在室外安装和使用音响设备。其室内使用的音响器材对界外的影响,不得超过相应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根据不同情节,可以给予以下处罚:

(三)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室内使用的音响器材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备注:对符合清单规定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要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运用批评教育、政策提醒告诫、约谈、责令改正等多种措施,督促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合法合规生产经营。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